德国对常设机构实行经合组织授权方法 (AOA)
与常设机构收入划分相关的规则存在多年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同的解释。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实施互助指令和修改税收条例的法案》(Amtshilferichtlinien-Umsetzungsgesetz),德国将“经合组织授权方法(AOA)”列入国家法律(§ 1 Abs. 5 EstG)。此举基于2010年7月22日发行的经合组织指南最新版本。
经合组织授权方法 (AOA)的特点如下:
- 职能分立企业方法
出于税收目的,常设机构(PE)会被当作与公司和合伙企业一样,拥有法人独立性。总部与常设机构之间可以进行商业交易(“内部交易”)。
- 收入划分两步法
a. 对常设机构职能、风险、资产及资本的划分
划分从“重要人员职能”开始。每个人员工作的职能都需要进行考究,所有常驻机构的员工都应该归到常驻机构之中。除此之外,这些职能相关的风险与资产都应该归入常驻机构(即“资产和风险跟随职能”)。根据承担的风险和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无息资本将会被划分到常设机构之中。
b. 根据独立交易原则, 对总部与常驻机构每项交易进行确认于定价.
2014年10月18日生效的利润划分的法定指令(“营利分摊指令” / BsGaV)包含了如何对常驻机构实行公平交易原则的细节。这些法规法则应该根据国际公认的原则,明确相关法律并且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
换言而之, 实行经合组织授权方法 (AOA) 会产生以下变化:
- 对于利润的划分,不能再仅仅考虑实际产生的费用。职能、风险、资产与资本的分配都会影响利润的划分。
- 这些可能导致虚拟利润。当公司整体出现亏损时,其常驻机构反而会出现盈利。
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但尚未生效的中德新税约以及旧税约均包含了向常设机构分配利润时适用的公平原则。然而第七条措辞并未根据经合组织新指引进行编改。所以暂时还很难确定授权方法(AOA)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在中德交易实务中适用。
撰稿: Benno Lan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Tax Advisor, office Gummersbach, +49 (0) 2261. 8195.0
常设机构经合组织授权方法 (AOA) (499.44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