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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中国台湾新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各国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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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中国台湾新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卢森堡中国台湾新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 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新避免双重税收协定于2014年7月25日正式生效(卢森堡公报 2014, A, n°123, p. 1770 - 1780)。 新税约将代替于1985年3月4日签署的旧税约。 以下我们探讨一下一些主要细节。 股息 新协定规定,如果收益人是出于纳税目的而成立的集体投资公司(例如:开放式投资资金SICAV,封闭式投资基金SICAF),将被征收最高15%的预提税。 其他情况下,所征预提税仍为10%。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征预提税款上限为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一般而言,卢森堡对支付给非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预提税。 利息 所征利息的预提税率最低为10%,如果收益人是出于纳税目的而成立的集体投资公司(例如:开放式投资资金SICAV,封闭式投资基金SICAF),将被征收最高15%的预提税。 原则上,卢森堡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不征收预提税。 不动产的资本利得 一般而言,因转让不动产得到的资本利得应在不动产所在国纳税。但是,转让房地产公司股份得到的资本利得应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 欢迎随时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