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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012月

中国比利时新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VGD中国部: 税务财经新讯 中国比利时新避免双重税收协定

 

中比新税务协定于2009年10月7日在布鲁塞尔签订。

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 新税务协定在2014年1月4日正式生效。

新税约将代替现行的1985年四月十八日签署的“八五协定”。

暂不从细节上去分析, 我们已经可以说新协定对双方的合作是非常有利的,并且令比利时成为在欧洲投资企业的最佳合作伙伴。

以下我们探讨一下一些主要细节。

 

股息

新协定规定在以下情况下, 所征预提税款由股息总额的10%降到5%:

  • 受益所有人是公司 (合伙企业除外),
  • 并在支付股息前至少连续12个月内,
  • 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

其他情况下,所征预提税维持在10%。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征预提税款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降到7%。

 

利息

与之前协定相比,所征利息预提税款维持10%不变。

在这方面我们设想一下如何经由荷兰的公司融资(前提是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荷兰在利息方面不对非居民征税。

比利时公司可以非常容易的设立一个荷兰分公司。

 

股权的财产收益

大致上说, 新协定采用了中国最近签订协定的标准资本收益条款。

除了有关公司在转让当地不动产能被不动产所在国征税的条款外,还有一项特定条款对持有一定比例的被转让股份的卖方出售股份作出规定。

当比利时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公司25%或以上资本,但转让前持有期在12个月以内的时候,比利时公司在转让中国公司股份(除在被认可股市上交易股票)的收益可以在中国被征税(相反亦同)。

 

其他事项

请注意,新协定只适用于:

  • 对于预提税:在2015年一月一日之后的收益
  • 其他所得税 (例如:财产收益):由2015年一月一日开始的财政年开始所得的收益。

 

如果有其他问题, 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newsletter_january_2014.pdf (811.73Kb)